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116执1344号
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沭阳绿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绿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116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2018)苏0116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