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朴洲园林有限公司与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财保11号

申请人:苏州朴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99号3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屠焕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山路98号新技术产业园6号厂房二层。

责任人:顾晓玲。

被申请人: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茶兴北街28号305A室。

法定代表人:陈群。

申请人苏州朴洲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2522.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2522.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朴洲园林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耿科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