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六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370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毛,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六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67470449),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新簧镇新簧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南京六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4736元,减半收取173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辉
人民陪审员任建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