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六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宁执字第419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方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74704-4),住所地**京市**合区新篁**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颖,男,1965年11月2日生,系南京六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汇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36511,住所地在**京市建邺区水**门大街**号59号。
法定代表人唐云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方公司诉被告汇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六方公司与汇康公司于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解除。二、汇康公司支付原告六方公司工程款17687261.55元(该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汇康公司支付原告六方公司脚手架和2台塔吊租金1284000元(该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原告六方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江苏汇康贸易集团产业基地一期工程”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6268元由被告汇康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询了被执行人汇康公司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汇康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本案轮侯查封了汇康公司名下位于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设定了抵押权的房产,轮侯查封了汇康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汇康公司上述财产的首封法院正在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六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了首封法院。本案已将汇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案查询了被执行人汇康公司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汇康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本案轮侯查封了汇康公司名下位于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设定了抵押权的房产,轮侯查封了汇康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汇康公司上述财产的首封法院正在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六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了首封法院。本案已将汇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汇康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江宁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贲明发
执行员  郭 强
执行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