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7261号
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安通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563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员 李 伟
法官助理 见习王雪楠
书 记 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