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奥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杨学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奥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定埠工业园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学农,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
南京奥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学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学农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高执字第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