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奥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银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奥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银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11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诉保字第20号
申请人南京奥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淳区桠溪镇定埠工业园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银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淳区桠溪镇定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奥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银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银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南京奥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南京银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