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6584号
原告:安徽永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安徽永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安徽永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