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山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4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西康路7号15楼。
法定代表人:孙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圣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用,法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宋 涛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