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798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西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珠,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奉贤西渡物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2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唐军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崔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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