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富超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236号

申请人:盐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裴刘居委会**S231省道盐宝河大桥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荣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华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23778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限保全金额为23778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瑞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标

书 记 员 刘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