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236号
申请人:盐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裴刘居委会**S231省道盐宝河大桥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荣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华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23778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限保全金额为23778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瑞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标
书 记 员 刘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