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5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482372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铁山路九洲花园儿童活动中心60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467649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到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