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18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路**,机构代码:9132011674823721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为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无为县高新大道军二路交口处无城镇官镇村构代码:91340225051462686E。
法定代表人:钱良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叉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633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为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为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738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69元执行费1007元,执行了52066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能给付。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