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482372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为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51462686E。
法定代表人:钱良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为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无为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无为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为县无城镇蓝鼎中央城清华园小区S6幢商301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