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249号
原告:天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奥林匹克花园玉兰苑18-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832660451。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霞光路**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79977K。
法定代表人:任万俊,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洪春
审 判 员 付伟勤
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