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390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三层30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旺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883.15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递交解封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3542号对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