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390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三层30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旺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883.15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天津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递交解封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3542号对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