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锐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特锐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翰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597号
申请人: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9026046T,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砂珠巷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月,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南京翰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935278199,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iv>
法定代表人:邵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翰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翰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30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翰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42000元;2、如南京翰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须加付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元,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翰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3513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吴雪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万佳慧
书 记 员 宋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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