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5157号
原告: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砂珠巷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宝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芝兰路**iv>
原告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太如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