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3803号
原告:济南优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生产路交叉路口国贸公寓13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粮食街世纪星城沿街780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优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