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河南省帝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帝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杜 雪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