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134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居民。
被告:河南省帝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原康镇富康路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帝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考虑决定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茸茸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