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6民初538号
原告:***(曾用名:管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2元,减半收取计58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