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2551号
原告: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319号第14、1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倪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