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3297号 原告: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天津路****。 法定代表人:刘煜,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住河南省伊川县/div>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圣火广告装饰店,住,住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院**/div> 经营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圣火广告装饰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2021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4元,由原告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