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3297号
原告: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天津路****。
法定代表人:刘煜,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住河南省伊川县/div>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圣火广告装饰店,住,住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院**/div>
经营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圣火广告装饰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2021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4元,由原告洛阳天之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