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116号
原告:江苏友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8865615B,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北楼953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轶飞,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尚超军。
原告江苏友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友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友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友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江苏友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