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苑种业有限公司

河北绿康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河北丰苑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民初522号

原告:河北绿康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西南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3199251953。

法定代表人:李晓昱,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山开发区恒山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1975J。

法定代表人:程汝宏,所长。

被告:河北丰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邵营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09670Y。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绿康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河北丰苑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绿康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6695元并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6日,原告与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以下简称被告一)、河北丰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在河北省故城县签订了《冀酿2号糯高粱订单种植购销中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研发的冀酿2号糯高粱种子,被告一负责全程技术服务,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育种基地、指定育种供应商,保证种子的出芽率90%以上,纯度100%。同时约定:因甲方技术指导失误、延迟等原因造成的减产等损失由被告一负担;因育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二负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种子款,被告也给原告提供给了冀酿2号糯高粱种子,原告在被告的指导下播种了1330亩。播种一周后,因出苗率太低,被告二的技术负责人李彦辉到现场实地观察后,确认出苗率不达标,请示公司马建松经理,马经理提出将“冀酿2号”种子更换为“红茅6号”种子,并承诺:二次播种费、浇地、平整土地的费用、除草剂等全部由被告承担,未播种的“冀酿2号”种子款全部退还。原告又按被告的要求重新播种了“红茅6号”种子,严格按照被告要求种植、施肥、用药等进行田间管理,被告承诺亩产量800-1000斤。

高粱秧苗到了成长期后,植株明显媛小、穗头偏小。原告多次和被告的技术人员进行沟通,被告承认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承诺收购并同意赔偿。但迟迟没有拿出明确的赔偿方案,也没有进行收购。高粱已经成熟,再不收割就烂到地里了,无奈原告只能另行找收购商。最终1330亩高粱,实际收成为236.01吨。平均亩产为345斤。按被告承诺的最低亩产800斤计算,每亩少收455斤,1330亩合计605150斤,按市场价1.3元/斤计算,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6695元。由被告一研制、被告二育种的种子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其承诺的产量,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仅退还了未使用的种子款,对损失赔偿数额被告拖延至今没有明确答复。特提出本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绿康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绿康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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