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苑种业有限公司

***与河北丰苑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766号

原告:***,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利、杜江辉,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丰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邵营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09670Y。

法定代表人:韩利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丰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经营权转让费1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6原告担任法人代表的保定市冀农丰华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可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小麦品利河农7106、河农825使用权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50万元的价格将河农7106、河农825的除保定市外的生产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转让费分三次付清:第次,签订合同后15天内被告将转让费20万元付给原告;第二次,2017年12月底再付给10万元;第三次2018年12月底将剩余的20万元付给原告。汇款费用由被告负责。合同生效后保定市冀农丰华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如约全部履行了合同,但是被告仅付款35万元,到2019年3月尚欠15万元。双方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承诺书》,被告承诺欠原告的河农7106、河农825生产经营权尾款15万元分三次付清,每次5万元(后附承诺书)。但是被告仅在2019年7月14日给付了2万元、2020年1月23日给付了1万元,至今被告尚欠12万元没有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9年3月保定市冀农丰华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执照注销手续,根据注销前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销后由***个人继续追要该欠款。原告认为被告不守信用,长期拖欠应付款项,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依法承担偿还欠款等法律责任。特向法院起诉,望依法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丰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因合同产生的欠款纠纷,但该合同为小麦品种使用权许可合同,系属知识产权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本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樊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