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某某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2453号 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国资物业第一佳园9号楼一单元29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972193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64号原七一剧团综合楼下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H7U04L。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甘肃天域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工信委7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TUYA0C。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被告:**2,女,汉族,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山丹县位奇镇人民政府,住所山丹县位奇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域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第三人山丹县位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被告**2已将案款付清为由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3112.5元,由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聚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