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2453号
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国资物业第一佳园9号楼一单元29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972193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64号原七一剧团综合楼下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H7U04L。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甘肃天域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工信委7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TUYA0C。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被告:**2,女,汉族,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山丹县位奇镇人民政府,住所山丹县位奇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域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第三人山丹县位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被告**2已将案款付清为由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3112.5元,由原告甘肃兴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聚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