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行初587号
原告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北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宋男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燕超,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蒙徽,部长。
委托代理人秦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云霞,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一峰
审 判 员 喻 珊
人 民 陪 审 员 洪晓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齐伟娟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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