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某某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4586号

原告:***,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何玉龙,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安徽***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工业园区长江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WP0WL1Y。

法定代表人:陈婷婷。

被告: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北路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7848678F。

法定代表人:倪路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龙与被告安徽***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龙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玉龙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玉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玉龙负担。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