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542号
原告:济南正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村鑫达小区1号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901303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涵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中海华山珑玺东区3号楼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MAKJ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正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涵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正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正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66元,由原告济南正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