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民申440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龙口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工程价款包含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了设计、技术支持以及设计变更等后续技术服务、施工图文件的上报审查费用及工程验收费用等等,同时还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的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中医院要求设计院按照实际情况对建筑设计进行深化设计及二次设计等,均属于“方案调整及深化”“设计、技术支持及设计变更等后续技术服务”的范畴,原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亦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是否属于过分高于则是以超出部分是否高于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设计院于2019年6月25日向中医院所发的《二次设计报价函》中报价260.2万元,此价格可以认定为设计院对未完成部分价格的确认,中医院就未完成部分重新委托设计所可能产生的设计费用可以以此价格作为参考,即为中医院因解除涉案协议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279.368万元违约金与该损失金额相比,并不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形。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设计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程 林
审 判 员 张光荣
法官助理 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