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2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东营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利国用(2012)第01**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 崔首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