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6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不同的案由,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二类独立合同。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案由规定)的条文来看,无论是2008年颁布的最初版本,还是2011年、2019年和2020年先后三次修订的版本,民事案由规定始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为三级案由,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为两个并列的四级案由。2011年以来,民事案由规定虽然经历2011年、2019年和2020年三次修订,但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部分却始终相同,没有作任何修改。它们自始至终都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为二个不同的独立案由。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即“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部分明确规定:“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在民事案由规定明确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规定为四级案由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而不能依据三级案由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本案更不应该将二个不同的四级案由相混淆,即更不应该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混淆,进而错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本案的管辖。
二、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即:“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明确界定不动产纠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上规定清楚表明,在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只有其中的一类四级案由纠纷,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比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其它四级案由,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事实上,从法理来分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一般在设计单位的办公场所,而不在被设计的建筑物现场。设计工作一般由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的办公场所内完成,而不是由设计单位在不动产的现场完成;设计单位完成大部分设计工作时,不动产建筑物本身可能并不存在或并没有开工。设计工作与不动产建筑物的权属状态或不动产建筑物的存在状态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从法理来分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也不宜依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错误地混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而错误地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三、在被上诉人恶意抢管辖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错误表述法律条文,严重偏离了基本的法治原则。本案纠纷发生的背景是:被上诉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项目发生了重大规划变更,原规划项目终止,新规划项目由龙口市市中心迁移到了龙口市市郊区,同时医院的功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规划变化前,上诉人己经完成了原项目的设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龙口市司法局和龙口市卫生局的相关负责人前往上诉人处,无理要求上诉人免费为新项目重新进行勘察和设计。申请人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被上诉人在上述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后,恶意在当地提起诉讼,恶意抢管辖。被上诉人恶意抢管辖的目的就是想利用当地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上诉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明确指出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不同的案由,上诉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也明确指出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专属管辖只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除此外,上诉人还提交了相应的案例,例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辖终314号民事裁定书。在这种情况下,一审裁定却仍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地表述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的错误表述原文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小项,该规定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明表述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却错误地表述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被上诉人恶意抢管辖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这样错误表述法律条文!一审法院的裁定严重偏离了基本的法治原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以其与上诉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根据实际情况,其变更委托设计项目地址,要求上诉人对工程勘察和设计进行修改,上诉人拒不修改勘察和设计,严重影响其工程进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请依法判令解除上述合同;判令其不支付上诉人工程勘察、设计费;判令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2万元。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来确定本案的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约定具体的诉讼管辖法院,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违约提起本案诉讼,故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上诉人的所在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诉人(被告))住所地的济南市市中区故本案依法应当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的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69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