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澙口市妇幼保健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03民初3681号
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刘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钧,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怀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朱雅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与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又向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任务书,该任务书中的项目名称虽然仍是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但项目地址和功能要求均不同,建设规模也有较大增加,因此从性质上看不是对原项目设计的变更,而是一个新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双方应当就此重新协商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主张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能免费修改原勘察设计文件构成违约,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龙口市妇幼保健院要求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勘察、设计义务,相关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达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80%的条件,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未能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支付勘察设计费24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当从2019年10月24日起算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鉴于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的实际地址已变更,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7日,龙口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编号为选字第370681201800006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意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在龙口市府后街以北、之莱山路东侧建设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拟建设规模为29244平方米。该建设项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于2018年10月8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2018年10月10日,龙口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龙发改审字[2018]63号文“关于对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在龙口市府后街与之莱山路交叉口东北方向,明德学校体育场南侧,矫家河东侧,建设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6657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29244平方米。2019年7月10日,龙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龙人防设字[2019]007号《结建防空地下设计意见书》,对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提出设计意见和要求。2018年8月21日,山东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制作一份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项目概况载明:本项目新院位于龙口市新区部,南起府后街、北至明德学校南围墙,西起之莱山路,东至征地边界。项目计划建设规模:全院规划建筑总面积24544平方米,妇幼保健综合楼20252平方米(单体)。新院床位设置160张,另设22张月子中心产后护理床位。第四章合同第7.1.2条载明: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工程勘察、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工程勘察、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工程勘察、设计人增付设计费。2018年9月19日,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向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出一份设计中标通知书,通知该院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的中标单位。2018年10月10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勘察、设计人)与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人承担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规模为29244平方米,合同总价310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费为20万元,工程勘察阶段及内容为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费为290万元,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后期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费支付条件为:中标单位将文件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80%;工程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合同第7.1.2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工程勘察、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不另行收取费用。合同第7.2.8条约定:如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人对任何一项工作成果进行修改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意见予以修改并按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成发包人提交最后工作成果。如工程勘察、设计人不同意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意见或逾期未提交经修改的工作成果,或经要求修改而经5次修改仍未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及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8.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工程勘察、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第9.5条约定:发包人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2019年,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改制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1月,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一份《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此后,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对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复,2019年5月15日,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在审查意见回复单上盖章确认。2019年4月22日,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的用地位置为府后街以北,之莱山路东侧,用地面积为26657平方米,建设规模为29244平方米。2019年5月,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一份《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019年6月4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将该初步设计的电子版发送给龙口市妇幼保健院。2019年7月24日,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出具一份受理回执,载明已受理该院于2019年7月22日申报审查的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妇幼保健综合楼、后勤用房。2019年8月20日,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出具两份《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项目名称分别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含消防)和后勤用房,勘察设计单位均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均为山东省烟台龙口府后街以北,之莱山路东侧,建筑面积分别为30447平方米和317平方米。2019年9月23日,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出具一份《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项目名称为龙口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幕墙工程,设计单位为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0日,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向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任务书,内容为:“由于城市规划需要,原妇幼保健院设计由东城区移至西城区,建筑面积一期不超过3万㎡,同时规划2万㎡的二期预留。一期床位数250-300张,二期床位数达到500张。功能需求具有妇幼保健全部功能的综合性医院,既能满足全市妇幼保健方面的就医需求,又能满足西城区居住人口就医的综合医院需求,一期建设按照二级甲等医院的模式,二期建设完毕后,能够达到三级医院的标准,设计要求具备功能如下(略)”。2020年11月11日,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向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内容为:“我单位因项目地址变更,请贵公司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工程勘察和设计进行修改,因项目紧迫,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上述修改。”2020年11月12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发出一份回函,部分内容为:“……三、贵院提供的《任务书》要求的设计修改内容表明,该项目的地址和规模都已发生变化,已完全超出原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妇幼保健院的功能设置和范围,我单位设计人员需要对贵院提供的新《任务书》与妇幼保健院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对比评估,确定后续实施方案。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5条规定:发包人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人承担本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四、我单位愿与贵院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希望贵院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11月20日,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又向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强调其委托该公司进行修改的工程勘察和设计项目并没有改变,只是项目地址变更,增加了支撑妇幼保健医疗功能的设计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内,要求该公司在三日内答复是否同意予以修改。2020年11月26日,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又向龙口市妇幼保健院发出一份回函,坚持认为该项目的地址、规模和功能都已发生变化,已完全超出原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妇幼保健院的功能设置和范围。
一、原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费248万元; 三、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计18280元,原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负担15230元,被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反诉费15505元,由反诉被告龙口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光军
书记员  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