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739号
原告:上海岳蒙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U1023室。
法定代表人:岳蒙。
被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峰。
第三人:济南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1777号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17号楼411-38。
法定代表人:刘恒。
原告上海岳蒙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岳蒙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岳蒙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