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685号
原告:上海元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未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隆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元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隆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