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3659号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
法定代表人:叶剑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男,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负责人。
被告:原栋华,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告:曲尚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原栋华、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尚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916747.8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2967.48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2942.48元。
审 判 长 王    在    江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建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巴燕·阿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