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787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中***越城一期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068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91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拟与各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工程款结算支付事宜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 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