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705民初533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中***越城一期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0681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
经审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案涉工程承包人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案涉经营承包责任书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意见分歧无法协商解决的,通过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形下,本案受仲裁条款约束,且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明确提出管辖异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应当不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