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朗月灯具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94民初8719号 原告:郑州朗月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27号F1-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臻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臻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4号盈福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中***越城一期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朗月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朗月灯具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郑州朗月灯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朗月灯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朗月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