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6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开发区水保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第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左自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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