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溧执字第10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水保路8号。
被执行人韦国,男,1977年1月生,汉族。
关于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韦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长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