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02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界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335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502执8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金陵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毅
代理审判员 施 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