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457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亮,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湖南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县澧源镇老观潭社区(融媒体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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