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登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754号
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许禹路与西外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郝巧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登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世纪大道北段西侧7、8号城5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歌。
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登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