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4681号
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许禹路与西外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郝巧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登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世纪大道北段西侧7、8号城5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歌。
被告:李世峰,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三门峡西世纪大道北段西侧7、8号城5号楼2号。
被告:**,男,199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三门峡西世纪大道北段西侧7、8号城5号楼2号。
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登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原告许昌东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