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458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0日,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玉都建设东路23组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35Q03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