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458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0日,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玉都建设东路23组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35Q03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