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338号
原告:**更,女,生于1970年10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玉都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35Q0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更与被告河南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更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05元,由原告**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