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丁邦喜与被执行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6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胜。
申请执行人丁邦喜与被执行人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116民初561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
被告南京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丁邦喜工程款179400元,款额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每个月30日前各支付1万元(2019年共支付12万元,其中2月28日前支付),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1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9400元,至付清工程款;被告如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对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一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日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良
书记员***